律师您好!我表弟和女友去年六月一起买了房子,因表弟太爱他女友房产写了女友的名字,女方出了八万男方出了13万外加4000元房产税。当时女方写了借条给我表弟,但是,没多久表弟家需要三万做生意但没钱了,需女方拿点钱出来,她拿了但是让我表弟将房子的借条减去了三万。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表弟这时候还喜欢她,而她本来说好年底让双方父母见面但是以外公病重为由一直没有见面。今年由于我表弟一而再给她钱花总共前后花了7万左右导致差点倾家荡产,4月女方从他舅舅那拿了4万但是又让我表弟改了借条。我表弟也是鬼迷心窍还要再给她钱花。后来她跟我表弟提出晚上她回来多晚都不许过问,要么就分手。我表弟开始觉醒但是害怕吃亏,于是想法逼着女方把剩余的六万还了回来。分手时女方只答应另外给了两万元并让我表弟写了分手协议注明没有经济纠纷。因为我姨父10年去世了,我姨妈挺可怜所以我想帮她问问这个事情是否可以想法定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