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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我弟为我经中介跟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期:为一年,由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注:合同的第四条:租金一项里写到:租金:月租金为XXXX元,在租赁期间,租金不变。乙方第一次先付3个月的房租和1个月的房租保证金,以后按3个月支付。由甲方提前10天向乙方收取。保证金退房时退还,不计利息。) 到2012年的4月底由本人与房东协商下在房东方的原合同背面筒述说明与原合同内容一样,房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涨100元,同时交付3个月的房租费,成立了续住的认可。到了第二次应交房租时电话与房东协议口头当时同意8月5日前交房租,到7月29日我主动要交房租时房东据收,说我晚交违约了,房东提出3个条件: 要交就在原来涨过100元的基础上再涨100元, 8月5日搬走并不退还当时的房租保证金, 8月5日搬走并要我留下涨两次后的总价的35%中介费,才能退还当时的房租保证金, 我的求助问题:1、现在我还要按涨过一次后并住了3个月的价住, 2、8月5日搬走,房东退还我弟帮我交的房租保证金, 急请专家指点!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8-04 09: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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