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集团公司在2009年12月份外聘一位北京某事业单位专家王某来我集团做研究,因王某的社保在北京的事业单位来购买,其2009年12月来我集团工作时签订了一份聘请协议,服务期限为8年(不是劳动合同)现在集团董事长有意向让王某加入我们集团,但有几个问题:1、2009年12月至今我集团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协议,这份协议法律上收保护吗?2、据说事业单位不放这个人来企业服务;3、王某在事业单位期间有过一套单位集资房,不过房子所有款项都付清,连办理房产证的钱也在几年前付清楚(房产证是单位统一收钱统一办理)如果王某离开这个事业单位,是否单位可以拿房子来限制王某呢? 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王某来我集团服务,二来有效规避2009年12月至今的用工风险(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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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能算是劳动合同,一个人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只能算是劳务合同不能算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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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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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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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是看贵公司希望王某提供的服务的程度。如果王某的研究可以在业余时间完成,不影响他在北京单位的工作的,完全可以业余为贵司提供服务,贵司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贵司是希望王某正式入职贵司的,则必须要王某主动向北京单位辞职,否则无法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12月至今,贵司与王某更多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暂时不会有太大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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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