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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离婚前有2套房子,一套是单位分给我的福利房,另一套是单位新修住房,在05年离婚时,因新房未办产权所有离婚协议注明归男方所有,而福利房因产权证是我名字就归我所有,可是由于不懂法就未注明在协议上,离婚前福利房给男方父母在居住,离婚后他们一直不搬出,所以在07年我以要求男方返还为诉讼理由诉诸法院,被法院以房屋归属不明可另行主张权利给驳回了请求,我对判决理解错误以为就此丧失了权利就未在起诉,今年我了解到我还有诉讼权利准备再次起诉,可咨询了有关人士说我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想请问过了时效我能否继续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怎么提,盼望哪位大律师能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民事相关
2012-08-06 09: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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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