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村村委未经村民群众的同意,将一片面积约有一百亩的果林场、山地承包给一外村村民,承包期30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30年的承包金总额仅仅是十三万元[邻村同样面积的承包金在一百万左右],也就是说,这近百亩的果林场一年只能收到4300元左右的承包金,这与白白送给人家有什么区别?该承包合同还约定,三十年承包期满之后,承包方的所有不动产、设施等,均由发包方[即村委]有偿收回,价格由时价而定。打个比方,承包方在这块承包的果林场上盖了两座房子,三十年后,这两座房子时价为两百万,那么,如果村委要收回这块果林场,得必须首先支付这两百万的钱,否则,这块果林场将无条件由承包方继续承包。如果村委永远都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那么,这块果林场就永远归承包方使用。该承包合同签定后,广大村民义愤填膺,不满情绪日趋严重,同时,鉴于这份所谓的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称,经济利益上极不平衡,完全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严重侵犯了村民、集体的财产利益,村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村委的某些干部与承包者之间存在着不正当、违法的交易。至今,这份不合理的承包合同已签定了近四年,那么,村民们是否可以以所签合同内容违背绝大多数[几乎是全部]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村委]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而提起诉讼?或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解决?请指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