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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套拆迁房未办理产权证,老人在生前将财务进行了分配,其中有一套房产就是这套未办理成产权的房屋,故做了赠与公证给其中两儿子共同所有(老人有四子),现这套房的共有人之一去世了,他的子女将继承这部分,我们到公证处去办理再次继承公证时,被告知原赠与合同无效了,因为老人未在过世前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是因为拆迁办的原因未办理),现公证处人员说这种情况只能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也就是3个儿子和一个孙子来办理继承手续.请问这意味着这套房子又要被四子继承吗?如果另外两个儿子不签放弃继承的话.

合同纠纷
2012-08-02 13: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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