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李某,自称因身体健康原因(无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转院证明等手续),在没有向单位递交请假报告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离开单位至今2年多未归。2011年5月之前,单位多次电话联系催其回单位,她说在乌鲁木齐治病,住在其妹妹家,2011年5月之后,单位再与其联系时,均联系不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擅自离开本单位连续20天、累计40天的,属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她的上述情形应如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