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7年以1.8的利息借给一单位3万元,并打了借条,该单位于2002年还清本金并收回借条,再给了我一张利息计算清单给我说等有钱时再还利息给我,本人每年都向该公司崔计利息,但该公司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在换了新的领导之后,该公司说要钱可以,但只能按利息的50%付就马上还,按100%还的那就不行。本人不同意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拿到一分利息,请问本人还可以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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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对方同意还利息的证据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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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基本过了诉讼时效,给你50%就拿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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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对方同意还利息的证据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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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证明你每年都有索要利息,则在时效内,你可以主张权益,否则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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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