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里面有条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从通知之日起,甲方有权立即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到非涉密岗位工作。 因为这条规定,人力拒绝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不知道这条规定合不合法?请律师帮忙解答下。
-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事,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不合法,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规定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所以,该保密协议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