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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民事诉讼,县级法院出具了“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驳回执行申请的判决”后,县级法院甲乙双方打房产官司,经过多次审理,再审法院用两次终审判决不予认定的同一个证据推翻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且矗超出甲方的诉讼范围,把乙方的合法房产全部判决卖给甲方。终审判决生效后,县级执行法院裁定“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因为涉及到第三人,驳回了甲方的执行申请。现在甲方又以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签定的房屋合同违法为由,对同一标的物向县级法院提出诉讼,请问,县级法院能否再受理此案,县级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发布者:HYPLXM 2012-07-29 状态:待解决 回复 (0)

合同纠纷
2012-07-29 22:1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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