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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40岁,昆山人,2005年8月检查出患了脑垂体瘤,2006年2月及5月在北京三博医院做了手术,手术后状况良好,回家后即可上班,当时北京医院建议术后进行放疗以巩固手术疗效。2006年7月份在昆山中医院进行了放疗,放疗后上班几个月,大约在2007年5月左右,发现我儿行动迟缓、健忘,即到昆山中医院复查,当时中医院相关方面称是放疗所导致(有磁共振片子),并说有可能是放疗的副作用,还需观察一段时间,可能要几年才能恢复。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连生活也不能自理了,2007年6月左右再次到北京检查,检查结果为部分脑细胞坏死并有脑积水,北京医院确认是放疗所导致。当时昆山中医院说可能要观察几年,后来想起时上网查了发现又过了医疗事故追究的有效期,目前我儿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我的年纪又老了,不知能否讨个说法?谢谢。(目前有效证据只有磁共振片子,北京医院病历卡诊断结论为放疗后脑坏死。)

医疗纠纷
2012-07-29 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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