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与别人合伙生产鞭炮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我爸还有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制造和买卖危险物品罪刑事拘留,而负责给我们提供技术的人却跑了,后来检察院却没按这个罪名起诉而是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像法院提起诉讼,我想问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鞭炮不属于爆炸物而他只是属于民用烟火药,可检察院为什么会以这个罪名起诉,那我们反过来想想若果鞭炮真的是爆炸物的话那我们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为什么要去使用它,为什么还会有人去生产,那检查院为什么不把生产鞭炮的那些人都已《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抓起来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