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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已满一年,因另换工作保险中断半年,现单位继续购买生育保险,发现怀孕了,单在现单位购买的生育保险未到一年 ,请问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和津贴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15-12-17 22:45:2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生育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缴纳的,个人不需缴费的,只要所在单位依法累计缴纳社保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购买生育保险有什么好处?参保生育保险享受什么待遇?下面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另外,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重复享受。  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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