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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餐饮促销的兼职工作,为期十二天。当初,雇佣方承诺我们的工作主要是进行酒水促销,但做了一天之后发现并不仅仅需要促销,还要做服务员的工作,洗菜擦桌子收拾卫生等等,觉得付出收入不成比例,想要辞掉这份工作。但是第一天已经工作了,而且工资是日结,每天100,但我们提出辞职时,雇佣方拒绝支付我们这一天的工作收入。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民事相关
2012-08-04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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