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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和谢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后经A区人民法院判决,陆某应支付谢某人民币8万元。 因陆某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货款,2011年4月29日,谢某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30日,A区人民法院向陆某发出执行令。5月10日上午,A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陆某所有的起亚牌轿车,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A区人民法院停车场。当天下午2时许,陆某得知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即让前妻以汽车归其所有为由去法院交涉。当得知若陆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并可能以低于8折的市场价起拍的信息后,前妻即唆使陆某将汽车开回来。 2011年5月10日下午5时许,陆某至A区人民法院停车场,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起亚牌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于某宾馆停车场内。5月13日,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此案后,陆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到公安局“报案”,谎称车辆丢失,并向法院提出索赔10万元的要求。

刑事行政
2012-07-26 15: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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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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