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11.11.14以实习生的身份到某公司实习,至今已有8个月左右,毕业前签了三方协议,协议上有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XXX,服务期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从2012.7.1算起,若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失效。但公司没有让我在7月1日签劳动合同,那我现在是算试用期吗?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的双向选择,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的不是吗?但是现在我提出辞职,公司人事部要我赔偿3000元违约金,这合理吗?而且公司说协议上有一条,“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还说我没有签合同,目前是受协议约束的。而我看了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上面有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培养费”,说是签合同后做不到一年就要赔偿3000元的培训费。由于本人是应届毕业生,不清楚这种补充协议是否合理,所以不敢签。麻烦解答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