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企业工作的四年,现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不再续签,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提出在两年前同我签订了协议,内容是为支持开拓市场,公司垫付前期市场开拓招待费用,在后期项目提成中扣除,期间我做的几单项目公司都已经按提成比例的三分之一扣除部分费用,现要求我承担剩余部分费用5万元。因我每一项费用都是按公司正规流程签字报销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代理关系。所以我认为这是无效协议、霸王条款不予接受,公司以此为由扣押我的人事手续并暗示我可能会起诉我。请问各位专家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