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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婶(叔已去世)与他人合谋私占我的祖宗地建屋,我有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330㎡)证明是我父辈的(有我父的名字),他有张“80生产队”解散时处理队屋(70年生产队借我祖宗地建的,因而归还与我们,由于当时我父不在家,由我叔叔去)1000元收款据,还造假一张证明(原本是只转让40㎡队屋,却说成是包括门前后180㎡),时任队长证实由于是我祖宗地,,只是买40㎡队屋并不是买地(法院查明);另当时在这祖地上有4间屋(四兄妹,每人一间,大哥和妹妹在外工作),我父住二间,她住二间,后我父经兄弟姐妹同意拆了二间盖新屋,...现我父要求法院确认共有和继承享有二间屋(大伯和姑姑同意赠与我父)和祖宗地宅基地使用权...但得不一审二审支持,说地土作废,说兄妹已分家析产(我有兄妹无分家析产证明,他出据村委证明),您能给帮助?!万分感

继承
2012-07-25 17:00: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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