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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河北保定高速。车型:大型挂车。驾驶人42岁与乘坐人32岁当时死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驾驶人的驾照是B本。不具备驾驶挂车资格。乘坐人是A驾照。死者两人均为农业户口(山西省)。交通队责任认定书:死者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贵律师行经验丰富,专业性强希望申已援手

交通事故
2013-03-13 18:55:3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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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11月12日交通事故,大货车。保险公司赔偿于11月30日到肇事公司帐上,公司已各种理由不赔偿,现在还怎么办????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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