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徐州新沂购商品房一套,期房。已经全额付款。按照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2012年5月1日前交房。但是至今尚未交房。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几天就满90天了,据了解开发商近期无法上房。我决定依照合同退房。1、请问90天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是到7月30日就是91天了吗2、我看到网上说,要先履行催告程序才能退房,我目前还没有履行该程序。能否退房成功。3、催告程序如何履行4、若何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否打官司
-
直接交涉退房和理赔问题,如果不成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