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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我在他人手里买了一套厂房,是政府开发的但政府没有付工钱给承包人,就经过法院拍卖给承包人,承包人就卖给了我,有法院出具的证明,可没有盖章,现在政府想收回去做开发,就以银行利息赔偿。我要求以当时的工价与现在的工价相递增来赔偿可以吗,主要是法院的证明有效吗

其它综合
2012-07-30 23:0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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