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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是相熟关系,A想向B借款10万元,碍于情面份上,不好意思开口,便找到C出手帮忙,C生意上也需资金,正想找人借款。A、C双方达成协议,通过A的中间介绍,由C向B借款,B称不认识C,要求C提供担保,C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开具一张支票作抵押给B,并写有借条给B。之后,A直接在B手中收取了10万元,并没有将钱交给C,同时A也承认借了C的钱,写有借条给C(实为B借出来的10万元)。之后,A去向不明,无法追讨还款,B以借款不还将C告上法院并胜诉,C认为是A、B二人合谋,以介绍借贷为名诈骗其本人,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其三人之间的是担保借贷纠纷关系,以不构成诈骗为由不予立案。据了解,A以同样方式向多人借款。均有借据证明其借钱的行为。请问A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债权债务
2012-07-21 17:24: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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