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一个县城的事业单位教师,干了半年后我去教育局辞职,教育局不批准也不给档案,我们和教育局只是在我大学快毕业时签订了一个《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没有别的合同或协议,并且协议书上只签了我和教育局的信息,别的内容什么都没有,还有就是教育局在招聘前发了一个应聘须知,上面写着签约后至少服务五年,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从没说过违约金的事,我今年又回去要档案,要我四万违约金,我想问这合法吗?如果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去要回档案,我该怎么办?需要支付那些费用,一共多少钱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