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5月到公司的,一直按着10000元的协商工资发放。但是公司突然5月以我没有辞退犯错误的职工为由扣除了我3000元的工资(我是制造的部署长)。6月又以我工作岗位调整为由扣除我6000元的工资。(但是我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是1240元的最低工资,因为我们公司的干部都是这样签订的,先给你空白表,然后人事部门填写金额。)所以我想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要补偿扣除的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对我是否有利。现在的关键是工资是按照合同上的还是按照实发工资来仲裁。请帮助。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的工资一直是10000元,但是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是43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