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887年金坛县招工进纺织厂,1988年在厂安装设备时右手两手指被截断,事后厂方欺上满下,并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工伤事故,说我是违章操作不是工伤,当时我也不知有工伤伤残理赔。因为所以厂方如此做法使我没有得到正常理赔,过了理赔期限,后1992年我所在车间工作安排原因没上班在家休息,之后厂方就没再找我,也没通知上班,也没跟我作任何手续,现今我到厂要我个人档案,厂方回复找不到我档案,也没有我在厂记录。现不知厂方为什么扣我的档案。请问:我现还可不可以追究伤残理赔,理由是当时厂方没有在有效时上报有关部门欺满不报,致使我没有在有效内拿到工伤伤残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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