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工作原因在公司附近的一民房内租了一间小房间,房间内没有空调,我要求房东装,而房东说如果要装的话要交1000元押金,并住满一年,如果不满一年的话押金不退。而到半年的时候由于工作问题我到外地工作,因为距离下次交房租还有一个月左右时间(房租一个季度交一次),于是我拜托以前公司的同事帮忙找别人过来住(我特地确认过,合同上没有不允许转租这一条),之后有新的同事来,就转租给他了,他们又住了将近半年,之前签订合同到期时间是2012年7月15日,我就想回去拿押金,而这个时候才知道,房东已经把原本旧的合同收回,跟后来我转租的人签了新的合同,而我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合同是在转租人交了最后一个季度(加上我之前交的半年总共满一年)的押金以后签订的。现在问题是,房东现在是不是就可以不退我的押金了?还有,现在我原本租的房子是房东的女儿在住,而转租的人住了别的房间,现在房东不给我押金的话我可以告他么?另外,民房出租需要办理营业许可证么?没有的话我是否可以告他非法营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