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的,爷爷 有2个儿子。房证上 是爷爷和奶奶的名字。 是1990年,爷爷用 12000元,购买的房改房。 爷爷有遗嘱把房子 留给大儿子。一审的时候,小儿子,找2个证人,一个远亲,一个农民工,这2个证人,说爷爷曾经对他们两个分别说过:买房的时候,小儿子也掏了5000元钱。 这么明显的不符合常理的证人证言,法庭竟然采信了。 把房子大部分判给 小儿子。
这么明显的不合常理的证人证言,竟然也会被法庭采纳。 现在二审,如何 在证据力上,使那两个作假证的证据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