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不动产被法院拍卖抵债(欠别人300万,法院拍卖我评估价值1800万的不动产),现在已经是第三次流拍,请问:1、法院超标的拍卖行为是否合法?2、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应该是多少?3、进入变卖程序以后,法院有没有强制性?4、变卖程序结束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产,但是有其他执行方式的除外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这个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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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价格的确定
在拍卖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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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被执行人资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阶段,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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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需要拍卖房屋时,才能启动房屋拍卖程序。
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可以拍卖及拍卖的时间,通常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故如果申请人欲想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或者可以拍卖的,就会适时启动拍卖程序的。
拍卖是人类社会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近现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广为发展,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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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