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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假冒客户约在外地交易,交易中同行的某个人亮出警察证,说是警察,称本次交易侵犯了某公司的利益,需要带走,并曾出示手铐等恐吓。另外两人说可以私了。最终迫于人身安全被迫写了欠条5万元,并扣下随身携带的一些电脑资料。出来后立即报案。几天后警察找到他们,矢口否认有警察在场,并说欠条是自愿写的。本人有他们随后的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都提到了当时的某警官,并声称他们是立过案的,当天是经过某某警局允许的之类的言辞。由于他们现在不承认,警察还在调查。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明显敲诈行为。如果他们一直矢口否认并且警方以他们不承认为由,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的话,通过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是否能要求警方立案。警察是否有义务来界定这些证据是否合法,还是他们不承认就没办法了?如果不承认就没办法了,那岂不是大家犯法后都不承认就行了。

刑事案件
2012-07-15 09:25: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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