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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我家在资源,已生有一个女儿,但我老婆是城镇户口,现在想还生一个.有怎样一个方法可以减少或不用罚款,我老婆家只有两个女儿!

民事相关
2012-07-12 19:57: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