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3日开始至2012年5月25日在单位工作,自2008年5月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后至今未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扣发2012年3月份计件工资直至5月23。申请人于2012年5月23日根据法律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所得能够立即辞职无需提前30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拒,在本人未被通知的情况下发布除名通知 公司说扣发计件工资理由是公司不盈利计件工资不于发放 我们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计件 计件算不算当月的劳动报酬?这样的情况我能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以及没有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吗?双倍工资能得到多少时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