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市场估价约30万以上)是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离婚后归双方儿子小王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归乙方所有,此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把该套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甲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婚生一子小王归乙方独立抚养成人,由于甲方属于净身出户,其相关抚养费用由乙方代理儿子小王经营或出售房产来补贴,故双方约定甲方今后不需再支付相关抚养费。
请问以上协议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代表了甲方承担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乙方可以以甲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再要求支付吗?请各位专家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