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7月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已经一年了,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是: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2900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1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2900 评定工资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龙洞贡献确定。
问题在于合同上,并没有就评定工资有任何数字说明,只是口头承诺为100-400不等。
到现在工资仍旧没有变化,我想问公司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