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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们律师你们好: 我于2007年离婚(孩子当时9个多月),离婚原因是第三者,当时是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前夫每月支付共3000元,其中1000元是离婚前在我老家供的一套房子的月供,有2000元是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20岁。前夫没有每月按时按数的支付这3000元,房子因交不上月供没有了。离后4个月第三者和前夫结婚了,前夫的现任妻子因不想让前夫支付抚养费,结婚后没多久她独自东借西筹的交了一套房子的首期,还因前夫没法拿得出最后的几万元交不全这首期被发传票(现在还在月供),后来还买了两台小车,现在前夫家里所有的资产包括现金都是女方的名字,前夫现任妻子有一份银行的工作。我因离后心情不好,再加上女儿是刨腹产的,患了盘状红斑狼疮,现在自己每月的药钱花费就要500以上,请问我可以向前夫的现任妻子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我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吗?前夫少给的抚养费可以一起追讨吗?

民事相关
2012-07-10 16: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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