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为某商场员工,事情发生在11年11月当时商场搬家,从旧商场搬到新商场,我当时是商场的销售,因为商场般家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不知道我们商场搬了,所以当时商场经理就派我一人在旧商场看这原来的货,还有告诉前来购物的顾客商场搬到哪了,当时每天早晚都要到新商场去打卡,而且还是骑的我自己的车,那天准备去新商场打卡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我是主责造成对方受伤,现在交警调解要求我赔偿对方,因为赔偿金额较大(六万元)。请问我是否有权利向公司要求承担我的损失?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是否算的上法律依据?请有关律师为我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