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10年在 公交总公司进行车辆检修的时候受了伤,鉴定为7级伤残,已确定为工伤,也已经由工伤保险处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报销了医药费。在未受伤之前,工作期间月工资收入在2000左右,公司缴纳的保险基数为1500的,但是在养伤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有400左右,请问这样合理吗?,如不合理,我该如何维护权益?
并且,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交通费等没有任何说法,我能否申请赔付?
我的合同在2012年12月份到期,但是公司现在在没有征求我个人意见的前提下,给予条换工作线路,我无法接受,打算离职。请问,我现在离职和合同到期以后离职所应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吗?
如果我现在离职,所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个人工资基数计算,还是按照潍坊市2011年度人均收入计算呢?
我的问题比较多,也不知道叙述的是否清楚,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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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奎文劳动资深律师,详细情况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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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合同到期后,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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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