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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于2003年2月18日离婚。当时双方协议如下:婚生子已经独立生活。婚后财产组合柜、床归女方所有,其余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房屋东面11棵杏树归女方所有,其余110棵小树归男方所有。婚后两处私房双方各一处。婚后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无其他协议。 但是,2005年男方所有的果园土地一部分被征用。征用方给以一定的经济赔偿。请问,女方是否有权索要征用男方土地的经济赔偿?

婚姻家庭
2008-03-31 22: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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