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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学生在校课间下课下楼时在一、二楼平台处意外相碰,当时并没有人摔倒,一生回望相碰方并大步下了几级台阶,离到一楼走道还有好几级台阶,直到下到一楼走道时才摔倒受伤,而且受伤学生与另一生是手拉手下楼的,当时有其他学生在场,学生已经购买保险,相碰另一生家长也积极协助送院治疗。请问责任如何定?

民事相关
2016-11-19 00:25: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扣押要求另外的学生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故而只要你在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就已经中断了时效,但需要留存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证据,如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等。
  • 学生在学校摔倒,如果学生没满十岁则由学校承担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的话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