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别人与2011年合作成立了一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我们的股权分配比例是甲40:乙40:丙20,其中甲、丙的出资额为40万、20万,乙的出资额为13万,其余27万乙未出资,算作技术入股。现在由于业绩惨淡,难以维系,公司账面资金余额30万。我们三人打算就此解散。三人就剩余资金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
由于之前未商讨过此类事情的解决方案,仅仅谈论过公司产生盈余的分配情况。如产生盈余分配,乙将自己的盈余所得填平自己的出资不足部分(即27万的技术股部分)。甲、丙可抽出盈余资金。
想向您求助一个从法律层面来讲合理、公平的方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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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没有具体约定的,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你叙述的案情不够详细,建议带上相关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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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按照盈余分配的比例来处理。比如,30万的40%为12万,乙之前出资的13万占40万的32.5%,那么12万的67.5%为8.1万,则乙可以拿走12-8.1=3.9万。甲17.4万、丙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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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按出资的比例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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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具体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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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