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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南宁市的郑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南宁市原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郑某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他的妻子刘某委托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为他做辩护人。7月19日,刘某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签合同时刘某需要预先支付10万元作为律师代理费,若二审判郑某无罪,刘某还需支付风险代理费28万元;若二审判郑某有罪,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从预收的10万元中退还2万元

经济相关
2012-07-01 23: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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