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无建筑施工资质,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11月,陈某承包了两幢三间三层民用住宅楼的建筑施工任务。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业务分包给杨某之夫叶某(杨、叶均无钢筋工资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施工量计算,每吨钢材施工费250元。11月21日,叶某带领其妻杨某及另外两个钢筋工进场施工,还制作了11月21日至12月20日的钢筋工出勤表。同年12月9日,杨某夫妻二人发现房屋二楼间墙体未预留施工洞,无法搁置钢筋,遂请示陈某,陈叫叶某带人帮助凿洞,未明确凿洞工资如何支付。11日杨某在凿洞时因用力过猛,至钢钻反弹击中左眼。经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球内容流失,由该院建议,于次日去外地医院行“左眼球内容削出术 义眼介植入术”。19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719.01元,陪护人员住宿费及来往车费计582元。2010年2月21日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2月27日,业主王某与陈某补签了建房协议,约定王某包给陈某施工费16700元(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香烟、伙食补助等),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王某无关等。2010年3月14日,由陈某出具结帐清单,叶某签字,载明“叶某承包四间私人房钢筋工程施工,合计10吨,每吨施工费250元,已付1300元,尚欠1350元”。3月22日,杨某以陈某是雇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残疾费等45000元。
1. 以杨某为原告,为杨某撰写一份起诉状(起诉状内容包括:案件简要陈述、起诉法律要求、每个法律要求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2. 以陈某为被告,为陈某撰写一份抗辩状(抗辩状内容包括:对杨某阐述案件事实的反驳、反驳杨某所提出的部分法律要求、以及反驳的法律依据或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