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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小区物业经营管理的合同,内容1.有偿提供小区所有业户的供暖(该小区是自行供暖)2.经营管理小区的所有物业事项。期限从合同签字起至该小区取消自供暖接上大气集中供暖为止合同自行废止。几年来双方均在履行合同,今年4月20日停止供暖后,我主动建议该小区业户改造小区原供暖系统,并网接大气(因为市政府有要求改造小锅炉集中供暖)我把建议打成文本公示一周后没有业主反对,并且我也曾跟小区每个业主有个小区并网改造协议书,多半业主以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我就积极筹备改造工程,并垫付了改造材料款,现在工程进展中,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与我签合同的开发商也是业委会成员),并无理由提出不让我继续经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小区的供暖还没有并网,属于合同有效期。我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1.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违约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能否胜诉?

合同纠纷
2012-06-30 08: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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