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中介租房,签订的是北京市建委的格式合同,租期2012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房租按季度付,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付下季度的房租。如单方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违约金两个月的房租。补充合同约定,如承租人提前解约,A、在解除合同前找到新的租户,则不用付违约金;B、未找到新租户,承租人需付违约金。
我的租金已付到今年7月30日,已通知出租方7月30日后不再租了,并能够在7月30日前找到新租户。可出租方要求我先按合同规定在6月30日前付下季度的房租。
出租方的认为:付款日6月30日是在我提出的解约日7月30日之前,在7月30日前合同还是有效的所以需要付款,如果不在6月30日前付款就算我违约。
而我的理解是:既然8月1日起我不继续租住了,就没必要付后面的租金。
那我到底需不需要先付下季度的租金呢?合同的条款并没有具体写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理解啊?
期待解答,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