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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份段某与铁某签订交换合同,段某用一辆08年雪弗兰景程车交换铁某砖厂十万块砖,合同约定段某将车先交予铁某使用,铁某在2012年6月份付段某十万块砖。 期间,铁某在2011年9月份因资金周转不灵,从李某处借款八万元,并将车抵押给李某,合同约定如2012年1月份铁某不按期偿还李某欠款,车将归李某所有。 2012年6月份,铁某未按照约定付给段某十万块砖,现段某要直接从李某处拿回车辆,是否合法。如经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判决。

刑事案件
2012-06-29 1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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