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第一节上体育课,前一天听儿子说要跑一千米,但是后来体育老师给他们打蓝球了,学生在打蓝球,而老师并没有在场,就在下课铃响的一迅间,我儿子发生了意外,摔在地上,下巴着地扒在了地上,结果缝了四针,下巴也有点歪了,当时我儿子嘴也不能动,流了很多的血,当时老师是过来帮他止血,也打电话通知家长,当时只是家长独自打车带小孩去医院缝针,拍片,而学校并没有叫人一同前往医院,而且昨晚也没有老师和领导来过一个电话的问候,我想问一问,我们作为监护人是有责任和义务去教育好孩子,但是孩子当时是在学校出事的,而且当时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并没有在现场,只是听到学生出事才出来,请问律师,就算小孩是在下课铃响的一霎那出事,如果学生到了下课,体育老师也应该出来收球呀,不能放任学生在课间十分钟做如此剧烈的运动吧?请问请种情况下学校具体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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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具体请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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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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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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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人具有管理、保护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职责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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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