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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是这样的,今年1月6号,我校校车在送学生的过程中,学生下车因跟车老师未监护到位导致孩子下车在过马路时被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现已出院。根据当时交警划定的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我校因学龄前儿童需要监护,但未监护到位负次要责任。 现该学生医药费共花去6000元,其它护理费、伙食费等家长一共提出了5000左右的赔偿要求。我们在协商时,此部分费用由学校校园方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即赔偿多少,家长认可多少。 现保险公司认为:我校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且说我们放弃了主动向摩托车驾驶员索偿的权利,不予理赔。他们认为:事故核定单上“金额赔偿按规定赔偿,***经济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学校承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权利,等于我们放弃追偿,同时也未得到保险认可;二,在事故协商时,协调员按事故核定书,将摩托车驾驶员赔偿的6000元医药费写成营养费,医药费、伙食费、陪护费等合计8000余元在校园方责任险内限额赔偿,也就是赔偿多少,我们认可多少。(当时考虑到理赔的方便,因为上述金额有发票)。 但现在保险公司不认可,不予理赔,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其它综合
2012-06-27 09:45: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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