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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2009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上注明了年限为三年,并且见习6个月。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跟我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在6月15日给予我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请问按照规定,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见习因为2个月。我是否可以要回多见习的4个月的正式工资与见习工资差额的款项并要求他们帮我支付差额的社会保险呢?因为他们是在6月15日给我的终止通知,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给予我经济补偿为3 1的补偿金呢?

劳动纠纷
2012-06-24 2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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