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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供职,入职时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底薪约定2000,先给1500试用期过后转正补发试用期每月扣除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又说试用期六个月,六个月到期公司已达不到公司要求为由不予转正,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吗?我该通过什么途径主张我的权利,要回属于我的工资?

合同纠纷
2012-06-21 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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