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与前妻于2011年3月协议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在我们两人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承担。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写明了无财产房产纠纷。
在2007年,我们曾借款给一家公司,本金17万元,当时谈好年息12%,出资人是我的名字,后来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借款一直没有收回。离婚时,前妻将现金、存款及其他财物卷走,这份借款合同留给了我。2011年10月份,我打官司将这笔借款加利息合计30万元收回。
近期,前妻听说我已将原来借款收回,通过电话、短信向我索要未果,现已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30万元。请问律师,她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