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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9月18日-2012年6月19日在一单位工作,因为该公司以在当地没有成立办事处,也没有在当地册营业执照为由,所以当时口头协议,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工资6000元(8小时单休)另外加租房补贴(房租出一半,我租的房400)交社保,每个月2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但是都没有兌现。 一直到2012年4月才给我交社保,该公司依然没有当时口头协议的租房补贴,到现在加起来有4个月的工资拖欠我。 我于2012年6月19日去上班,结点工资(生活费),老板提出辞退我,于2012年6月19日正式离职,是老板要求我的,说以后不用来上班了,有人替代我的位置了。 我向其提出要求把工资给我结清,但都以不知情为理由拒绝一切合理要求,说我做的工件零件不合格,要扣我5000元。 更让人气愤的是,该公司竟然以一个月30天满勤算工资(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原基本公司为6000/26天8小时=230元/天,现基本200元/天。 我现在想去劳动局申诉,要求补偿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和租房补贴,并且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我现在已经在写申诉书,但是不知道补偿标准怎么计算,能否帮我算下,我的申诉要求不知道怎么写,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2-06-21 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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